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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拖欠风险代理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间,浙江A公司与上海B公司之间进行了多笔供货交易,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结算,B公司尚有多笔货款未支付,涉及欠款共计人民币602573.38元。虽经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此,A公司考虑诉讼便利,委托在上海的律师风险代理追讨货款。
    由于涉及交易的次数多,律师对大量的材料发票进行梳理,整理出对于案件有利的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B公司在大量证据前无可反驳,但是对其中的一笔6万多的债务不予认可,认为未经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并且有质量问题。法院判决支持了除6万之外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本律师经再三分析,决定继续对6万债务进行追偿。律师指示A公司完成6万债务的付款条件,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代理人认为此案属于一案两诉的情况,法院应驳回。本律师认为,之前判决不支持的由此付款条件不成就,现在条件已成就,事实和理由已发生变化,所以不属于一案两诉。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观点,案件最终和解结案。经两次诉讼,A公司顺利拿到了58万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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