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

股东纠纷法律服务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纠纷”司法观点集成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第一节:程序

一、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华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鲁祥集团和景韦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黄岗集团对上诉人瑞华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三、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2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四、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1期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第二节:合同效力

五、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六、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 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9 7 3 1 2 3 4 5 6 4 8 :
联系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