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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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零转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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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股权零转让就是指股权以零价格转让,即无偿转让。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价格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国有资产以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禁止当事人随意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要求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防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贱卖国有资产或向境外转移资本。

  除去上述两种特殊情形,从理论上讲,股权转让的价格应是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零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事实上,股权零转让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企业股权重组中,选择股权零转让通常基于以下理由:(1)转让双方为关联方,股权转让的目的主要为重塑股权架构;(2)避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3)应用于员工激励,将部分奖励股权转让给主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股权置换,有时股权置换主体不对等,不能直接采用股权置换,可采用两次股权零转让或象征性价格转让实现。

  股权零转让在税收上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对于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由于股权零转让的转让方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因此不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股权零转让的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与受让股权资产之间有一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此差额按照一定年限摊销,并且由于投资应在投资收益实现后再交税,因此不必缴纳所得税。

  另外,零转让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受让方在财务上应将之列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以零对价受让的股权应被列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下。“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基于此,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零收购其境内关联公司股权后再依据被收购公司注册资本金累加的数额对投资性公司进行增资,从企业会计制度的角度讲,似乎会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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