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股东债务法律咨询

夫妻间代签字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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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乙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公司A,甲持有80%股权,乙持有20%股权。丙、丁欲收购A公司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均同意,且前期共同和丙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后只有甲一人与丙洽谈,谈好后,由甲在《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及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的文件中代乙方签字。《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的80%股权转让给丙,乙方的20%股权转让给丁。乙未在合同上签字。丙向甲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现A公司的股东股权持有情况为:丙持有80%股权,乙仍持有20%股权(尚未办理转让股权给丁的工商登记)。

   现乙诉称:前期和丙洽谈后,又不愿将股权转让出去,遂终止了谈判。其丈夫甲隐瞒整个过程,伪造其签字,侵犯其权益,因此将甲、丙、A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包含有乙转让股权给丁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乙没有法律约束力;请求确认甲将80%的股权转让给丙侵犯了乙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甲、丙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乙名下股权转让的效力

   本案中,乙主张从未在合同上签过字,该合同违背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乙虽未签字,但基于甲、乙的夫妻关系及本案具体情况,甲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注:简单地说,“表见代理”即指交易相对方有充足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能够进行交易),甲在合同上代乙签字的行为有效,合同内容也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法院对乙的主张未予支持。

   二、丈夫甲处分自己名下股权行为的性质

   1、甲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未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除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外,其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甲、乙对婚后设立的公司的出资是共同财产,其收益和转让所得也是共同财产。

   2、甲是否有权处分自己名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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