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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重视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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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律师(一)对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要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关于国有经济向民营化发展的方向,理论界经过长期的探索,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而实践中从1998年开始已经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的改组和产权变动,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中退出来也已经运作了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营化是一种正常有效的经济制度,并形成很好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国有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目前允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以及国外投资者也是这一理论的结果。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后,在凯恩斯关于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的观点的指引下,经历了大规模的建立国有企业的时代,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西方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生产率下降,失业人口增加。80年代初期,英国首先掀起了私有化的改革,继之,私有化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涌起。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经济相对而言是最有效率的经济,而产权明确、代理关系清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才是我们需要的企业,纵观上世纪后二十年的西方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和避免的,目前对国有股权转让态度是明确的,主要问题是转让的速度有多快,如何转让,转让给谁,如何定价、转让后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能保证国有股转让的透明和社会公正等。

  (二)要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俄罗斯和捷克的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民营化导致企业竞争能力弱化已有深刻的教训。俄国在私有化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的股权用证券化的方式平均分配给企业职工,原企业的控制人大量收购公司股票,结果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种在私有化过程中没有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致使内部人掏空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多,对俄罗斯改革后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两德合并时,西德帮助东德所进行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过程是值得借鉴的,其主要经验:一是成立托管局,托管东德的所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二是私有化过程中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并注入资金帮助企业重整;三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注重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在市场环境中具有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四是托管局在完成私有化的使命以后解散,不再管理企业,使企业成为市场化环境中的企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的目标定位应建立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不仅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帮助公司建立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要加大对收购人的资质考察,使股权转让后的企业能够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并适应市场化的经营。

  (三)对国有股转让问题要进行通盘考虑,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目前国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框架已明确,今年3月份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股的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国资委已下文明确,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全部报国资委批准,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家财政部审核,此外2002年11月,中国证监 下一页 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可以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外商的资质和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面、多角度,要搞好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部门要细化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则,简化国有股转让报批程序,制定国有股权转让的详细条例,对涉及国家命脉的产业和一般竞争性产业的股权转让要区别对待,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

  (四)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国有股权转让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多数都是协议转让,也有经司法诉讼后的拍卖也都是在私下进行充分议价的结果,这样的股权购买者和协议定价机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尤其涉及国有股权转为非国有性质,一律在市场披露信息征求购买者,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从理论上来看,价格是一种市场发现功能,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价格由市场决定,由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也是一种市场化的方法。

  (五)国有股转让和减持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社会公平。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推动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防止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其一,国有股权转让的资金收入的金额以及使用,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告,并制定相关使用、监督的办法,防止国有资产出卖以后,资金不知去向,应将国有股权转让的资金收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其二,是国有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后,原国有企业的人员安置和补偿,不能将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全部推向社会;要对下岗职工进行合理的补偿。其三是要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为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民营化做好后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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