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股东债务法律咨询

股权转让 受让方何时开始行使股东权利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案例探讨:  

  股权转让合同,必然要涉及股东的股权行使的问题,有的在合同中规定经工商变更登记后开始行使,有的约定在受让方交纳第一笔转让金后行使,有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行使,还有的干脆就不作规定。凡此种种,就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江苏省高院2003年的一个解释规定,凡是约定经变更工商登记后才有股东资格的,不经变更,不具有股东资格(大意是这)。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该怎么办呢?或者约定合同签订后即享有股东权利,但却未能按协议支付转让金,受让方还能享有股东权益吗?另外,在增资,吸收新股东时也存在这个问题? 

  上海公司律师解答:  

  一般都是约定成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享受股东权利义务.在这之前如果要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的话做一个短期的经营托管或在经营体系里加入进入方的人员,来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控,当然如果要做经营托管,就需要约定这一段时间内的收益和亏损承担问题,包括托管过程中的双方共同监控如何来做的细节,要让这个做得有操作性,那么就要尽量把各个细节都规定进去,要不就做简单约定,在变更后才开始行使。  

  公司法上确实是规定要登记股东名册,但问题是这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东西,既然你是要问实际如何操作,那就要找到一个有操作性的办法,而不是理论讨论。  

  现在的实际操作大部分,不涉及外资的话,都是以工商变更为时点,因为这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时点,同时从法理上来说,股东的变更一定会导致章程的变更,而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从第三人的角度而言,只能信赖于有权登记,而不是内部的所谓股东名册,一旦两者发生冲突,必然是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不管是否是公示性程序还是设权性程序,这都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要考虑的是这个行为对于双方和对于其他第三人如何产生一个合法的认可,那么实际操作中确定工商登记为股权转移的标志性程序是可行,也是最符合实际操作,以及交易安全的。  

  你说在工商登记前就已经行使股东权利,也认可他的股东身份的,我倒没找到这个依据,在工商登记前就介入公司,至少我个人的看法他仍然不是股东,只是依据合同约定提前介入公司,双方在这段期间的内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而不是按照公司章程处理.他行使的也不是以股东身份行使的股东权利,而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一个代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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