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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该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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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年轻的朋友咨询:结婚了想离婚,或者只是订婚了想分手,彩礼该如何返还呢?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为男女双方之所以在一起是建立在双方有感情,想要共度此生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只是附属品,可有可无;而一旦双方的关系发生变化与之前不同则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体系在这当中就是彩礼的处理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有相关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这条的规定中,我们一般就理解成,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当地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件则如果双方分手彩礼就应该全部返还;这是法律对有效婚姻的保护,其目的是想督促男女双方一旦情投意合,想一起生活,最好先领取结婚证。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远比较复杂,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需要一段时间的了解,沟通然后再可能双方决定一起生活,而双方父母为了考虑面子及其它种种因素,往往可能先会给恋爱中的男女进行订婚,然后再同意双方进行进一步的交往,彩礼也就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的纠纷的时候,是如何认定彩礼的呢?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的呢?

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状况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认定为彩礼。而关于返还,则会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的长短或者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具体用途、有无子女、当地的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可者是部分返还。所以并一定就是全部返还。

不同的案件,性质相同,但有可能结果却不一样,这就是法院在依法处理时考虑了相关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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