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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对方转移离婚财产,诉讼时该如何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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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重要诉讼保障制度之一,该制度对于保证获得胜诉判决的当事人能够依判决获得自己应当得到的离婚财产,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能够顺利执行生效裁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近8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为此在离婚诉讼中防止对方当事人采取此种手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与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二者都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金,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所提供担保的价值在相当于请求保全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范围内由法院酌定。

   2021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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