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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是否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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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19岁的北京女孩彭洋来说,这是一个多事之秋。她第一次参加工作,就与公司之间产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涉及金额不多,却一波三折,并在9月初引发了一场法律适用的争议。

  劳动仲裁: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

  2007年11月,当时18岁的彭洋应聘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信息录入员,并签订了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08年1月27日,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200元。

  3个月之后,也就是2008年2月27日,彭洋突然收到由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签字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书》,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不接受岗位调整”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2日,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告知函》,通知彭洋:“三个工作日内回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有关事宜。”

  突然接到这样的通知,彭洋完全没有心理准备。“收到通知时已经转正了,这样突然解除合同,谁能接受得了啊?”彭洋的父亲气愤地说:“我们让公司补发1000元就解除劳动关系,他们都不肯。”无奈之下,彭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要求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2008年6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做出裁决:公司向彭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00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200元;另外,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裁决公司支付彭洋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差额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元。总共3850元。

  拿到裁决时,彭洋松了一口气。可她没想到的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由此,引起了一场更大的风波。

  法院:《劳动合同法》没规定就不支持

  2008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销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第1148号裁决。

  一中院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书有三个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第一,在计算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平均工资时没有分段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德易公司与彭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第一阶段,补偿金为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第二阶段,工作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期间彭洋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两个阶段合计1550元。

  第二,《补偿办法》规定额外经济补偿金为迟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而《劳动合同法》中对额外经济补偿金没有具体规定。彭洋只应获得第一阶段的额外补偿金500元。

  第三,《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德易公司支付彭洋50元经济补偿金的裁决,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喻珊在裁定书中陈述了以下审理意见:“本案中,德易公司在彭洋试用期满后,未及时足额向彭洋支付工资的情形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该行为理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没有对“25%经济补偿金”明确规定。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劳动合同法》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到底应不应该按照原劳动部《补偿办法》的规定处理?

  这成为一中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分歧点。

  专家:呼唤实施细则出台

  8月25日,北京市劳动部门表示:对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裁决”的法院裁定感到“十分不解”。

  对于裁定中三次提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第一个“错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上是否分段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是否分段计算仅是个认识问题,充其量是争议的问题”。而后两个“错误”可以合并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裁定书中让人不解的是称《劳动合同法》中对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裁决书中的相关的裁决就是错误的。”北京市劳动部门认为:“早于《劳动合同法》生效的《劳动法》中也没有25%的明确规定,可那时的各级人民法院也都是执行的,难道那时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一位多年从事劳动法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教师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关系和定义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定义。倘若明确了法律实施的细则,这样的分歧就不会存在。

  北京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钱炼谈道:“对于补偿金的基数和标准,一直有分段和不分段两种争议,仲裁委的惯例是向有利于劳动者倾斜。”她认为《劳动合同法》中有些规定非常原则,与实际操作有差距、不明确,再加上理解方面的原因,造成对一个法规条文的不同解读。建议劳动仲裁和司法部门多加强沟通,尽快出台一些细则和实施办法,或是发布一些司法解释,对有些具体行为进行界定。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

  8月21日,彭洋按照法律规定再次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11日,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这涉及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利益。”北京翔实律师事务所郭兴昌律师,无偿为彭洋担任代理人。他说这是一场“劳动者权益之战”:“如果劳动者连这25%的经济补偿金都拿不到,以后用人单位就会肆无忌惮地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这笔钱当企业流动资金,其违法成本比银行贷款利息低得多。”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郭律师认为,如果简单地以《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理论依据,否定全国范围内长期执行的25%经济补偿金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就必须从理论上解释清楚1994年原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不属于“应当遵守的国家政策”。“那么,《补偿办法》又是什么法律性质呢?”郭律师如此设问。“现在,所有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抵触。个别审判人员以己之见,挑起争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判权限,引起首都劳动部门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此前,这两方面人士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达成共识“这只是一起个案,在此案后续的法院审理中希望法官能注意到国家政策的延续性。”

  另外,在9月11日的西城区法院庭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争议问题。如劳资双方谁先违约?郭兴昌律师认为,这在劳动仲裁中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早有定论。对方证据不足,责任不在劳动者。被告用人单位还在法庭上表示对一中院裁定的大部分内容十分不满。

  据有关人士称,这是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第一起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有关25%补偿金的案件。它涉及到所有劳动者的利益,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多家媒体纷纷报道。各界人士呼唤《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早日出台,将现行法规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纳入其中。目前,彭洋再次起诉公司一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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