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法律咨询

粤劳动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网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网上访谈室。今天是我们省劳动保障厅公众网站举办的第一次在线访谈,也是我们劳动保障厅通过网络与公众共同研究、探讨劳动保障问题的一次重要尝试,我们热切期待各位网友的踊跃参与,也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很荣幸请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处长,作为我们的第一位嘉宾,跟大家谈一下最近很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林处长,您好。
 
 
[ 林景青]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今天非常高兴能通过省劳动保障厅公众网站,就《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和大家交流。
 
 
[ 主持人]  
 
林处长多年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多次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论证,可以说对《劳动合同法》有着深入的了解。《劳动合同法》自6月29日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里请您先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部法律,好吗?
 
 
[ 林景青]  
 
好的。《劳动合同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1995年《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 主持人]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来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 林景青]  
 
是的。可以说,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劳动合同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主持人]  
 
能具体谈谈《劳动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对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
 
 
[ 林景青]  
 
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问题,补充和修改了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 林景青]  
 
第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 主持人]  
 
刚刚那位邓流沙网友还问:我们厂的员工很多,一个个签订劳动合同很麻烦,能不能大家签订同一份合同或签订一份集体合同就行了?
 
 
[林景青]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与每名劳动者订立单独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一份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代替。
 
 
[ 主持人]  
 
看来关于劳动合同法,企业也有不少问题。《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了,作为劳动关系方面的专家,您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建议?
 
 
[林景青]  
 
希望企业能尽快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修订企业规章制度,依法改进用工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单位的用工管理。
 
 
[ 主持人]  
 
那对劳动者呢?您有什么建议?
 
 
[林景青]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要多了解《劳动合同法》,掌握相关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主持人]  
 
谢谢林处长。
 
 
[ 主持人]  
 
不知不觉一个半小时过去了,通过和林处长的访谈,我们对《劳动合同法》也有了更深的了解,感谢林处长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也非常感谢大家对访谈的关注和热情参与。
 
 
[林景青]  
 
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各位网友对话,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劳动合同法》,关注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 主持人]  
 
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结束,各位网友如果对《劳动合同法》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我厅免费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我们下次再见!
 
[ 主持人]  
 
看来,经济补偿问题牵动着千千万万打工者的心。记得在《劳动合同法》刚出台的时候,社会上还曾经因为对其中条款的误解,出现过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提前“炒人”的现象,是吧。
 
 
[林景青]  
 
《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设置有过渡条款,对本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按当时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没有必要突击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 主持人]  
 
除了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还有不少方面都很受关注的。我们曾经在网站的《劳动合同法》专题中做过一次网上调查,根据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是最受关注的。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林景青]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专门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了规定,共十五条相关条款,其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等条款值得大家特别注意,大家可以在我们厅的政府网站上查阅《劳动合同法》条文。
 
 
[ 主持人]  
 
网友李小龙问:他在东莞一家纸业厂上班,患有乙肝大三阳,厂里快要体检了,而他的合同明年6月份才到期,厂里可以因为这样和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
 
 
[林景青]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有大三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主持人]  
 
网友陈先刚刚问:现在已经签了无固定合同,在2008年后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有的如何补偿? 
 
 
[林景青]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主持人]  
 
刚刚的问题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林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就等于通常所说的固定工?
 
 
[林景青]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的企业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固定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不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按照《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主持人]  
 
网友钱生还有一个问题:一职工合同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到期职工不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偿年限怎样计算?
 
 
[林景青]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主持人]  
 
这是网友麦立的问题:明年3月他就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了,能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林景青]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主持人]  
 
刚刚我们谈的大部分是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的问题,其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也有新的规定,特别是试用期方面的规定很值得我们关注。
 
 
[林景青]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主持人]  
 
网友邓流沙是工厂的劳资人员,他问:有的员工为了方便辞职,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行吗? 
 
 
[林景青]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职工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职工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 主持人]  
 
网友梦醒时分也是一个工厂的劳资人员,他问:有的员工不愿购买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自己要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因此,工厂里许多员工自愿签订合同,不买社保,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林景青]  
 
这种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无效条款。
 
[ 主持人]  
 
刚刚那位邓流沙网友还问:我们厂的员工很多,一个个签订劳动合同很麻烦,能不能大家签订同一份合同或签订一份集体合同就行了?
 
 
[林景青]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与每名劳动者订立单独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一份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代替。
 
 
[ 主持人]  
 
看来关于劳动合同法,企业也有不少问题。《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了,作为劳动关系方面的专家,您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建议?
 
 
[林景青]  
 
希望企业能尽快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修订企业规章制度,依法改进用工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单位的用工管理。
 
 
[ 主持人]  
 
那对劳动者呢?您有什么建议?
 
 
[林景青]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要多了解《劳动合同法》,掌握相关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主持人]  
 
谢谢林处长。
 
 
[ 主持人]  
 
不知不觉一个半小时过去了,通过和林处长的访谈,我们对《劳动合同法》也有了更深的了解,感谢林处长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也非常感谢大家对访谈的关注和热情参与。
 
 
[林景青]  
 
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各位网友对话,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劳动合同法》,关注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 主持人]  
 
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结束,各位网友如果对《劳动合同法》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我厅免费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我们下次再见!
 
联系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