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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合伙人资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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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公司制度中,股东死亡后,其合伙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合伙制度恰恰与之相反。合伙人死亡,其合伙人身份是否能够继承?如何继承?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取得,不是当然发生继承,而必须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 

由此可见,合伙人资格是否能继承,主要根据合伙协议之间的约定,更倾向于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与公司的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往往对合伙协议不够重视,在起草合伙协议时,侧重点往往在出资、利益分配和分工的问题上,而忽略了其他合伙企业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在合伙人身份发生继承时,如果继承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便存在合伙人无法按照一般合伙人来履行合伙人义务的情况,无法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因此,在法律上产生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人,都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更像是股东的身份。因此,合伙人身份在发生继承时,可以按照约定直接继承,如果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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